新余梁先生:我是新余如意快餐店的老板,店里有一个兼职人员在送外卖的途中撞伤了人,现在伤者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。在签订兼职合同的时候,我和员工在合同中就明确约定了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,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?
记者跑腿:新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即使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,但是其实在用工之日起就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又根据有关规定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。